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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单位”、“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单位”、“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工总民〔2009〕16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近年来,本市积极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各地区、系统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在实践中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取得了一系列较为显著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总结和推广创建活动的先进经验,引导越来越多经营(管理)者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促进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关注职工满意度,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上海市总工会决定会同市有关方面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单位”、“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申报范围及名额

  本次评选设置以下三个奖项,评选的范围和名额如下:

  1、“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限于区县局(产业)及其所属的街道(镇)、工业园区和委办局申报,名额为30个;

  2、“上海市职工最满意企(事)业单位”限于基层企事业单位申报,名额为100个;

  3、“上海市职工信赖的经营(管理)者”限于基层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申报,市管干部及由有关委办等参照司局级干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不得申报,名额为100个。

  二、评选标准

  (一)上海市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1、建立健全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在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2、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系统的创建活动标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检查指导,有序推进创建活动。

  3、创建活动在地区、系统内广泛开展,得到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响应。截止2008年底,创建活动在已建工会企业的覆盖面达到60%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达标率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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