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关闭的。
四、完善经济政策,稳妥实施退出转型
(一)省和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煤矿关闭退出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重点用于2012年至2014年底前关闭退出煤矿的补偿、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等。专项资金由省、市、县(市、区)配套组成,省级财政按关闭退出的小煤矿生产能力每万吨补助50万元预算(生产能力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或批准的设计能力为准)。市、县级财政补助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提前关闭小煤矿优先享受煤矿关闭退出专项资金补助。
(二)以下煤矿不享受关闭退出补助:
1.因煤矿自身原因停产停建达6个月以上、恢复无望的;
2.被关闭矿井煤炭资源枯竭的;
3.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的;
4.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关闭的。
(三)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煤矿关闭退出经济政策,明确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和时间,并公告。
1.关闭退出煤矿转产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在项目资金安排、税收、融资贷款、土地使用、员工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2.对关闭退出煤矿的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并积极介绍就业岗位,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做好关闭退出煤矿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3.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缴纳的采矿权剩余储量价款等,经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准后,在矿井通过关闭验收后即时返还被关闭煤矿。
4.对关闭退出煤矿的职业病人、工伤伤残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五、落实责任,强化整顿关闭监管监察
(一)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项目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细则,按“一矿一策”的原则,对剩余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进行认定,倒排时间,逐矿确定关闭退出时间,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