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被责令停产(建)整顿在3个月以下的煤矿,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和国投新集公司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其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备案;其他煤矿经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初验合格后,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凡被责令停产(建)整顿在3个月及以上的煤矿,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和国投新集公司所属煤矿,经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其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其他煤矿经县级人民政府初验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备案。
安徽煤矿安监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整顿煤矿开展现场监察监管。
(三)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瓦斯灾害、水患威胁严重的煤矿,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依靠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难以有效治理的。
2.建设矿井未按规定申请调整建设工期,并超过设计施工工期5年以上不能竣工投产的。
3.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或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
4.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
5.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或造成伤亡事故的。
6.非法进入水体下开采或擅自提高回采上限的。
7.建设矿井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在技改区域内擅自组织生产拒不改正或造成伤亡事故的。
8.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
9.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累计达死亡3人以上的。
11.地方政府确定的退出转型时间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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