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中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2级以上标准;小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3级以上标准,其中,2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到80%以上。
4.小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资源整合等方式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5.“十二五”末,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严格准入门槛,加快产业升级
(一)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
1.2012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2014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其他小煤矿,其中,具备产能提升条件的,可申请技改或资源整合。
3.已批准技改提升产能至6万吨/年的小煤矿,2012年6月底前不能如期竣工投产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关闭退出;具备再次提升产能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技改或资源整合。
市、县(市、区)政府已经确定退出转型时间的煤矿,到期一个关闭一个,鼓励提前关闭退出。
(二)小煤矿申请技改、资源整合技改的,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技改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年,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设计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应达到煤矿设计规范规定。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威胁严重矿井申请扩建或资源整合技改必须经评估具备瓦斯治理和防治水能力。严禁不具备瓦斯治理和防治水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扩建、整合瓦斯和水患威胁严重的煤矿。
3.建设项目自有资金不少于概算的80%,并由相应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4.资源整合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主体;积极支持鼓励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作为整合法人主体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5.技改和资源整合法人主体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小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
6.资源整合的煤炭资源必须是相邻块段,开采范围依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由市级人民政府合理确定,2011年以前关闭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国有重点煤矿开采煤层的垂直方向上、威胁国有大矿安全的煤炭资源严禁纳入整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