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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2〕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优化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1.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瓦斯、水害防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煤炭开采的秩序继续保持稳定,未批先建、“三超”、证照不全生产、停产整顿擅自恢复生产、封头封面逃避检查等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淘汰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十二五”期间,芜湖、马鞍山、宣城、铜陵、安庆、池州等市煤矿全部退出,淮南、淮北、宿州等市不符合条件的小煤矿全部退出。到“十二五”末,全省小煤矿数量控制在50对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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