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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做好 “十二五”期间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艾滋病疫情处于较低流行水平,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得到有效救治,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接触人群中感染者的报告人数持续上升;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足够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继续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贯彻落实,有效控制疫情流行和蔓延,确保到2015年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省疫情得到较好控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健全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防治的长效机制,将其作为经常性重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防联控,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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