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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旅游产业壮大计划的通知


  (二)实行更加优惠的税费政策。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其合法票据可作为报销凭证。全面清理涉及旅游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价格(特业用水除外),用电实行比商业用电低0.1元/千瓦时的价格。

  (三)切实保证旅游用地。

  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将旅游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旅游重点项目优先供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归属者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开发旅游项目。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双方平等协商,可以改变租赁方式。旅游涉及的建设用地,依据旅游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经依法征收的土地可采取招标、挂牌等方式供地。

  (四)加强金融扶持。

  以贯彻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2〕32号)为契机,拓宽旅游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旅游上市公司主体,支持发展旅游消费信贷,加强和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和服务,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支持金融部门对旅游服务企业提供贷款,在信贷政策范围内对旅游项目优先贷款,对旅游企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的,优先支持。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项目的特许权、营运权和收费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鼓励企业、银行、外资等各类资本以信托、入股等方式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开展股权融资,探索发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产品。加强旅游景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行业和旅游景点金融服务便利性。

  (五)实施人才支持政策。

  旅游就业支持政策。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强化人才强旅,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引进高端旅游人才,邀请来自省内、国内、国外不同领域的100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为吉林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提升吉林旅游开发运营水平。人才奖励政策。设立旅游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对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评比,并给予奖励。对旅游企业聘任的高管人才、研发人才和高级创意人才,可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奖励。对2年内完成旅游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分级分类培训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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