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上季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防治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同级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卫生部门应每季度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例或发现有可能导致群体职业病事件的,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半年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三、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制度。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力量。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队伍;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制度。依法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认真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时向劳动者公告职业病危害,保证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建设单位要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