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2〕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各地要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并发布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加强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抓紧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二、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量,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制度,提升职业卫生监管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规范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狠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积极推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规范发展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