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2〕3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全省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陆续届满。现就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凡持有我厅颁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均可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手续,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予以延期,颁发新资质证书。
二、延期条件
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申请延期的检测业务范围(检测类别和检测项目),符合下列资质标准(可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下载)规定的条件:
1.《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2);
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附件3);
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粤建质〔2009〕35号)。
(二)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下列行为: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转包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三、申请材料
资质证书延期属资质核准事项,根据资质核准申请材料要求和《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710号),申请资质证书延期应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2份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附件材料目录》(见附件2)所列各项附件材料各一式1份。
四、申请时间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五、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检测机构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提出申请,下载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在申请表“地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在核对无误的复印件附件材料上逐页加盖核验章;
(三)检测机构向我厅对外办事窗口提交经地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核验章的纸质申请材料(不再提交附件材料原件);
(四)我厅审核网上申报信息和纸质申请材料,对是否符合延期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延期条件的,给予延期,颁发新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发出不予延期决定书。
六、其它事项
(一)因启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升级改造后于2012年6月1日恢复开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网上申请业务,申请资质证书延期自2012年6月1日起受理。
(二)对资质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前有效期满的,按照2012年6月1日起受理延期申请的工作安排,我厅特予其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12年6月30日。
(三)对未在规定申请时间提出的延期申请、不按规定申请程序提出的延期申请、网上申请填报内容不完整的延期申请、纸质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延期申请,不予受理。
(四)申请延期网上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应真实。对不真实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延期,申请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新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五)为提高办理延期工作效率,给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留有整改时间,我厅对检测机构是否符合延期条件进行的现场核查,提前在其申请延期前进行。对核查发现不符合延期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申请延期时一并提交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材料。
(六)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经我厅批准延期并颁发新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除继续完成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承接的检测业务外,不得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如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重新申请,取得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