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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的基本保障。准确的粮食产量数据是国家制定粮食产业政策的依据,对促进粮食稳定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家面向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含市、区,下同)的“特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性、指向性越来越强,工作和管理重心也在向下延伸,不仅需要准确的国家和省级粮食产量数据,也迫切需要准确的县级粮食产量数据作为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的依据。建立科学规范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是加强粮食生产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按照科学设计、统一规范的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将大大提高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的调查能力,有利于提高县级粮食产量数据质量;有利于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客观、公正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补助、奖励政策;有利于掌握产粮大县的粮食增产情况,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粮食市场调控政策。

  二、建立完善制度

  全省建立以县为总体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方案》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

  (一)调查内容、方法与范围。

  调查内容包括主要粮食作物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对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利用小区域估计等方法进行估算。最终推算出粮食生产大县夏粮、早稻、秋粮及全年粮食产量。

  调查的范围包括享受国家和省财政奖励的粮食生产大县和列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产粮大县。从2012年夏粮开始,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二)调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组织产粮大县开展调查。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省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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