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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关口前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1、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要在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的基础上,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

  2、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3、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强迫、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城管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5、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流浪未成年人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等救助服务,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6、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7、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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