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安部门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5、城管部门要在城镇管理重点区域设立引导标识牌,帮助市民或流浪未成年人以正确的方式求助。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无成人携带的,应当将其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有成人携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
6、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院开通救治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配合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搞好救治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未成年人及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三)分工协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1、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告别流浪。
2、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公函的形式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乡镇街道在接到通知后,要主动与流入地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接收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再度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甚至遗弃流浪未成年人。
3、对返乡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分类指导学校做好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对职业学校接收家庭经济困难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民政部门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体系。
4、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问题家庭要加强监护指导和干预,对生活困难的,要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要追究其责任。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或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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