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导小组对全市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不定期进行巡察,巡察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绩效考评。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扣分和问责。
3、各县(市)区务必按要求尽快成立由分管县(市)区长任负责人的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所属各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源头预防、治理及救助保护工作。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二)部门联动,实施积极主动的社会管理与救助保护
按照“加强街头流浪乞讨行为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并重”的思路,坚持依法管理、分类救助、预防为主、管救结合的方针,根据《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银政办发[2010]212号,以下简称《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加强对街头有害和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 积极主动救助保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1、为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行为的管理,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管控力度,专项行动期间,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组成街头流浪乞讨行为联合管理工作组,以市区广场、集市、公园、地下供暖设施、桥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的集中整治活动,尤其是在严寒酷暑和突发事件情况下,要积极开展集中管理行动,提高救助保护的主动性,实现街头管理经常化。
2、联合工作组按照《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现场调查取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或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就近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依法接收联合工作组或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来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专项档案,在做好生活照料的基本上,对站内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非正规教育,矫治其不良习惯,纠正其行为偏差,改善其行为方式,提升流浪未成年人的自尊和信心。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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