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农副产品产区、销区,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或大户)与商业企业、连锁超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促进经营主体规范运营。鼓励各经营主体结合实际,创新经营模式。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当地农副产品供需和市场建设情况,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分步、有序推动平价商店建设。
二、主要形式、经营要求和管理措施
(一)主要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3.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各地平价商店的具体形式,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经营要求。
1.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类为主)。
3.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符合政府稳价工作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水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
4.按规定悬挂价格部门统一制发的平价商店标识、平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5.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商务等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项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各市价格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公布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签订协议,发给相关标识。定期组织开展查验,对不按规定经营或不履行稳价责任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的经营资质。
2.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各市价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平价商店经营类别、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适时调整。纳入目录的农副产品品种一般不少于30个,其中蔬菜为主要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