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建质函〔2012〕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社会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多次对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既是经济任务,又是政治任务,关系到坚持以人为本和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和生活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兑现政府承诺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正视较短时间内大规模建设给质量管理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努力战胜各种困难,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的工程。
二、健全质量责任体系,落实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组织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责任,要明确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工作职责,科学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依法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不肢解发包工程,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不压减合理工期,充分运用合同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把好竣工验收关。勘察、设计单位应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执行力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应满足有关规定,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负责。施工单位应健全质量责任制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制度的执行和内部考核;在确定工程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时,要以法人公司文件的形式任命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检员、试验员等有关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同时要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制度、抽样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技术交底和培训制度等制度,并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有分包单位的,合同应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负审批责任,具体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负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负有定期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监理单位应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检查督促,总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