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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1〕3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06年3月卫生部印发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实施准入管理,对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实行诊疗科目登记,未经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此后,卫生部陆续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5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检查、活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等活动,不断加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力度,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多年来,我厅认真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准入管理,积极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非移植医疗机构)仍然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整顿和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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