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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临床诊疗类)规范和调整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临床诊疗类)规范和调整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49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近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1〕170号),经过调研和反复听取专家意见,现将调整后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可单独收费的手术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诊疗项目

  (一) 不予支付项目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非临床诊疗必需的项目不予支付;对本市目前基本不开展且内涵不清及临床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等项目暂不予支付。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限指征支付项目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部分临床诊疗必需、疗效确定,但需合理控制的项目,限指征支付。参保人员在限定指征内使用该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项目及限定内容见附件2。

  二、关于可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

  (一)《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中规定的可另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详见附件3、4。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已发文明确支付办法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继续按已公布文件执行。

  三、其它

  (一)本通知中未提及的其它临床诊疗类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沪医保〔2002〕31号)等文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反馈,以便不断完善。

  本通知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项目
  2.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限指征支付项目
  3.可单独收费的手术仪器设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
  4.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310100011

 事件相关电位

310100021

 植物神经功能检查

310100022

 多功能神经肌肉功能监测

310300009

 隐形眼镜配置

310300024

 正切尺检查

310300032

 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310300062

 临界融合频率检查

310401017

 中潜伏期诱发电位

310401018

 皮层慢反应

310401019

 迟期成分检查

310401023

 中耳共振频率测定

310401024

 听探子检查

310401028

 助听器选配试验

310401030

 真耳分析

310402006

 鼻分泌物细胞检测

310402007

 嗅觉功能检测

310402010

 糖精试验(纤毛功能测定)

310523007

 颜面赝复体种植修复

310601013

 一氧化氮呼气测定

310604002

 睡眠呼吸监测过筛试验

310701019

 无创阻抗法心搏出量测定

310701020

 无创心功能监测

310800012

 脐血采集

310800016

 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冷冻保存

310902001

 胃肠电图

310902003

 胃幽门十二指肠压力测定

310905023

 人工肝治疗

311201017

 宫腔吸片

311201024

 电子骨盆内测量

311201039

 胎盘成熟度检测

311202012

 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

311400025

 疱病清疮术

311503014

 经络氧疗法

330300001

 垂体细胞移植术

330300005

 甲状旁腺细胞移植术

330300014

 甲状腺细胞移植术

330300024

 微囊化牛肾上腺嗜铬细胞(BCC)移植术

330609009

 颜面器官缺损种植体植入术

330802034

“象鼻子”技术

331007017

 胰岛细胞移植术

331400017

 选择性减胎术

331603015

 自体皮细胞悬液制备

331603024

 体外细胞培养皮肤细胞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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