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价调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第八条 价调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的资金;
(三)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九条 价调基金的征集渠道及标准。
(一)市政府自2012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000万元,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以后每年递增200万元;各县(市)政府自2012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500万元,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以后每年递增100万元。
(二)需要征收价调基金的项目,由市价调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项目和征收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价调基金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具体代征办法由市价调办会同有关代征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价调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本息滚动结转使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代征部门从代征的价调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费用用于代征手续费。价调办业务经费按照当年价调基金总额的1%提取,用于价调基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价调基金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对相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