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银川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及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调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价调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市级和县级分级使用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价调基金使用管理实行由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运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两级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分别由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审计、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价调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市级价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审定市级基金项目立项使用计划,按照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审批价调基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