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级核准。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对危房申报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进行复核并认定。县扶贫办、县残联负责对贫困户危房进行复核并认定。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各村予以公布。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由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和各乡镇共同组织确定危房的改造性质(拆除重建或局部维修)和资金补贴数额。
(二)开工建设
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筑节能示范户的节能方式、节能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由乡镇政府先行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危改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存档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补助资金发放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持县危改办审核的工程竣工验收表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资金。乡镇政府收到资金后5日内将补助资金以直补到户的方式发放给各农户。
(五)档案管理
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协议等相关资料。所有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全部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
(六)产权登记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的,应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调度、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村“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任务要求,逐级分解,责任到人,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或平均分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