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应当对轮入的粮食质量联合进行验收。
第五章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 在本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粮油市场供求及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动用结束后,市粮食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级财政弥补。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油标准确定。补贴费用由市财政负担,承储企业(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补贴实行半年拨付,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补贴专户由市粮食局依据检查结果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七章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并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局应当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要强化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按月核实库存数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