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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三章 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

  库房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应急成品粮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应以25公斤/袋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产品,计量误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食用植物油应以灌装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原粮储备以散装为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粮食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保管任务,并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实行“专人、专仓、专卡、专账”管理,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应急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必须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动态管理的滚动式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原粮储备采用常态管理的实行分批定期轮换,原粮承储企业可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和销售。轮换的架空期最多为三个月、架空数量不得高于计划数量的40%,架空期的销售收入应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新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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