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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以及按一定比例折算的原粮。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政府下达。

  市粮食局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管理、轮换和日常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四条 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取得自治区“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证”的企业可承储应急成品粮油。

第二章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建立

  第六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下达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到位。

  储备计划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入库时市粮食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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