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银川少儿课余艺术培训学校的批复
(银民发〔2012〕71号)
银川少儿课余艺术培训学校:
你们《关于成立银川少儿课余艺术培训学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同意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现批复如下:
一、你们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章程进行活动,自觉遵守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二、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举行重大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接受银川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要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银川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要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