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具体指导。
(二)狠抓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具体要求,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特点,不断完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
(三)适时评估修订。
对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各项制度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对裁量基准或其他方面的制度进行评估修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四)加强协调沟通。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全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取得成效。
(五)强化工作监督。
加强对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的监督,把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作为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的一项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减相应分数。对不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