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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公布后组织实施。

  (四)完善制度,确保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并始终遵守行政裁量权公开公示制度、行政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推动公平、公正执法。

  (五)强化学习,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树立正面典型,加大教育引导,依法查处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追求部门利益或谋取个人私益而滥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专门培训,使所有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本系统、本部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梳理依据阶段(2012年5月4日前)。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类并逐项登记。形成的目录于5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细化量化标准阶段(2012年5月5日-7月20日)。

  按照“谁实施,谁细化”的原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的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职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种类、程序、时限、幅度和方式等。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2年7月21日-8月10日)。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用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裁量基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四)制定公布阶段(2012年8月11日-8月31日)。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征求的意见应进行深入研究,修改量化标准,提出本部门执行的裁量基准,经局(办)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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