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于2012年2月8日起实施。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33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办法》是我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办法》立足于对行政裁量权运行进行全程控制,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通过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基本任务
(一)梳理依据,厘清部门执法职责。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2007年开展的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的“三清理”工作基础上,对本部门执行的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更新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编制新的执法依据和职权目录。
(二)认真总结,科学制定行政裁量基准。
1、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安排,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只负责梳理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梳理和细化工作已提前完成,因此,本次细化的范围是银川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设立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因当分类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编制成目录。
2、自治区级各行政机关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条款的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制度公布后,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不再重新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三)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