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根据全国爱卫会、
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银川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和骚扰人类正常生活的蚊、蝇、蟑螂等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的统一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常住人口和区域面积每人每年1.50元标准核算,其中,市辖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市辖区范围内沟渠、河道、湖泊、街头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林带以及城市地下管网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重点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爱卫办具体负责。
居民区楼院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辖区爱卫办负责。
第六条 市、区爱卫会会同同级财政、监察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