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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共同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投资,在我市兴建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计划和建设管理办法,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器材招标,对配建的器械进行审核、监制等,确保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质量。
  第四条 市体育局在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收集相关信息,制定建设计划。
  (二)与有关部门组织招标。
  (三)下达生产任务。
  (四)组织施工安装。
  (五)组织对全民健身工程进行抽查。
  (六)与受赠单位签订赠予协议。
  (七)与作为受赠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八)建立全市全民健身工程档案。
  (九)经常对器材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抽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组织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器材进行更新。
  第五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每年向市体育局上报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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