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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法规出台之前,对淄博市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经营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由保健食品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达到保健食品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由保健食品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达到保健食品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
  四、关于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申报材料、备案程序、办理时限等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六、在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法规出台之后,依照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要加大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保健食品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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