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淄博市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