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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淄博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传销举报,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的具体线索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下列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一)(二)(三)项特征的传销活动的;
  (五)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的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头目,涉案人员众多,范围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及骨干分子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网络,抓捕骨干分子,涉案人员100人以上,危害较重的较大案件。三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涉案人员100人以下,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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