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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2〕13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全县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减少和避免雷电灾害造成安全事故,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分解防雷减灾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广泛开展防雷减灾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普及防雷科普教育、灾情处置等知识,提高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二、加强监管,落实防雷安全管理措施

  (一)认真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新建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部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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