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联合入户。对于经初步判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由乡(镇)和村(居)工作人员进行联合入户初审(联合入户不得少于3人),并依据申请人填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及财产收支情况。县民政部门要对乡(镇)和村(居)联合初审结果进行入户抽查,对2012年新审批的城镇低保对象入户率要达到100%。
4.资格评议。各乡镇政府负责在村(居)召开评议会议,由乡镇主管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办工作人员和村党员代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审核。评议会议首先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公布信息比对情况,然后说明入户核查情况,最后由联合审查组进行评议,确认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并根据申请家庭收支状况、困难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等因素,将符合条件家庭成员划分成不同类别予以分类保障,重新核定补助金额。
5.资格公示。村(居)委会要按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姓名、住址、家庭财产收支情况、信息比对情况、初步确定的保障类别等信息,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的明显位置张榜公示7天,并注明县、乡镇两级低保工作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6.资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按户予以保障。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民政部门责成所在乡镇及时通告申请人,并由联合审查组对居民举报信息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
7.建立档案。县民政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和流程,按户建立纸质档案,一式两份,由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分别保存。
8.保障情况公示。乡镇政府设立公示板,将所有低保家庭的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住址、保障起始时间、保障类别、月(季)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县、乡镇两级低保工作机构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县民政部门要利用不同形式,对现有低保家庭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时,要注意保护低保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生活困难,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保障家庭,可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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