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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函


  (三)严格规定要求,确保顺利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 依据方案要求,严格审查开发单位相关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借款人与受益对象的合法性,严格把关施工建设的规范性,科学论证贷款项目的合理性,严密监督贷款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密切关注贷款发放的安全性,确保资金回笼的及时性,以保障资金的保值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实施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及  时公布试点建设的工程项目、规模和施工进度;公示开发单位、建设成本和供应对象,同时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延安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建金〔2009〕160号)、《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金〔2012〕36号)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活动。

  本实施方案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贷款(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提出试点项目及其贷款额度建议,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拆迁等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报管委会审议确定。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每个试点项目只能确定一家受委托银行。

  第六条 项目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公积金中心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岗位制衡制度、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贷款实行全程封闭管理。全面了解试点项目和项目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信息,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以下简称业务运行平台) 和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运行监管系统)进行项目贷款操作和管理;试点项目信息、项目贷款业务信息和资金操作信息要与业务运行平台同步反映到运行监管系统;自觉接受部省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规模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试点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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