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和通信功能正常运转的安全间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可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负责,业务上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
委托乡镇政府负责路政管理工作的,乡镇政府要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安排充足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监管和路政执法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道管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履行行政处罚权,路政执法人员须经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经县政府考试考核通过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
公路两侧用地应当距坡脚或边沟外缘1米。建筑控制线距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农村集贸市场距农村公路控制线外缘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二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修建、架设或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根据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需要可以在农村公路主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合理设置限宽、限高设施。
乡道的限高、限宽设施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村道的限高、限宽设施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批准,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