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按上级要求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为应对物价波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实行指数化增减。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日常业务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安全检查,依据公路设计标准将公路基本状况进行安全性分类,并及时更新数据库。在公路安全性能存在隐患并可能对车辆、行人造成潜在危险时,可以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在提出限交或断交措施时,必须同时提出交通临时便道设置实施方案。县道限交或断交通告以及临时便道设置通告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实施;乡道、村道限交或断交通告以及临时便道设置通告由乡镇政府发布,授权乡属农村公路管理职能部门实施,并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损坏或中断农村公路的突发事件纳入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中断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损坏农村公路抢修工程,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两侧道路用地应当栽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道路。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分别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绿化农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只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和更新性采伐。确需更新采伐的,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相关手续。
对超过电线、电缆、通信线路安全间隔的路旁树木,电线、电缆、通信线路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修剪枝丫,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