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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确定。

  在上级主管部门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据财政评审结果,由财政拨付建设资金。

  第七条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县和乡镇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争取与运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村委会“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筹资筹劳资金的筹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实施。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鼓励受益企业以货币、实物或劳务等形式为其所在地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给予帮助。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可商相关部门对在乡道、村道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当地企业因经营需要,要求地方超过设计规模和标准修建农村公路的,应承担增加的投资,具体数额由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资金专账,专款专用,合理支配企业出资、自愿捐助等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八条 修建农村公路需要征收、征用土地及房屋或清除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办理报批手续。

  县道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划拨及相关征收安置工作,由县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清除附着物和征收安置工作,由乡镇、村或受益者负责。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或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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