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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2〕35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5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务、住建、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村生态环境实际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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