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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2.到省级及以上医院就医的参合农村居民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持疾病诊断书、收费收据、费用总清单、病历复印件、转诊证明、二代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将补偿款拨付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补偿金。

  3.参合农村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住院期间由患者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办事处及所住医院出具有关证明,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出具审核证明,在所住医院(出院即报的)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非出院即报的)报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七)补偿范围

  1.下列情况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1)自然疾病;

  (2)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鼠药、一氧化碳、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等;

  (3)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伤害,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意外伤害。

  2.属于补偿范围的患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均可按相应的补偿标准得到补偿。

  3.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九项运动疗法”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

  4.下列情况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1)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刑事肇事等所致外伤;

  (2)因自身故意,如自杀、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服毒等所致自身伤害。

  (八)就医及转诊有关规定

  1.参合农村居民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只能在本村定点卫生所(室)或本辖区定点卫生院就诊、报销,当场即报。

  2.参合农村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医疗机构,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3.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在住院7日内,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4.参合农村居民到市外就医,必须选择国有公立定点医院。

  5.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患者必须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县中医院、县医院及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方可报销,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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