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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6)参合农村居民到本市邻近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回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补偿报销,享受与本县、乡级同等医药费用补偿标准。

  (7)参合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3.特殊病种(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1)补偿对象。全县持《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证》的参合农村居民。

  (2)补偿标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50%。一类慢性病封顶线为2000元,包括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心功能衰竭、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慢性肺原性心脏病、肝硬化、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炎、癫痫、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共10种;二类慢性病封顶线为5000元,包括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血友病、白血病、重症精神病、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共8种。

  (3)补偿方式。每年度6月份、12月份上旬,慢性病患者持处方、发票、清单等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补偿。

  (4)就医规定。慢性病患者须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5)每次处方用药量控制在四周内为宜,下一次处方用药在上一次药物用完后方可开具。

  4.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医疗救治按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5.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若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下同)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或获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六)补偿方式

  1.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在乡、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实行出院即报,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费用,每月汇总后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参合农村居民随时出院、随时结算、随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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