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补偿仅限在本村卫生所、卫生院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村级为45%,乡级为40%,就诊者年封顶线为70元。
村级次均费用控制在30元以内,乡级次均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
各乡镇、村级补偿实行月封顶办法管理。
各乡镇、村当年的门诊统筹基金总量确定后,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年度结余转入大病统筹基金账户。
2.住院统筹补偿
(1)起付线
乡级为100元,县级为350元,市级为1200元,省级为1500元,省外三级及以上为3500元。
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因同一种疾病,如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等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同年度中从第2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
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2)补偿比
①自然疾病补偿比:乡级为80%,县级为70%,市级为60%,省级为55%,省外为50%。
②意外伤害补偿比:乡级、县级均为40%,市级及以上为30%。
(3)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7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4)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实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补助200元。
(5)青龙镇辖区参合农村居民凭有效证件到县中医院住院,享受乡镇卫生院起付线和补偿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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