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2012〕14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3月5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2〕13号),深入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2012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帮助农村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完善农村医疗保障机制,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实现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力争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100%,总参合人口达到农村居民人口的96%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坚持政府举办、县办县管;坚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住院补偿为主、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相结合。
三、组织领导与监督
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将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每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加对象及其权利
常住户口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参合农村居民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个人参合资金,每缴一次费用,则界定为参加一年,中途不予办理加入或退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