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2012年5-6月):全面检查阶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2012年7月):验收评估阶段。
根据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市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督导,各市、县(市、区)对属地排查工作进行验收评估。自治区将对各市排查整改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排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职,进行彻底排查,做到培训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监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二)全面排查,注重实效。
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开展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狠抓整改落实,督促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单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在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医疗废物处置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部门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全排查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排查、谁负责”、“谁生产、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竖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及时查找和发现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坚决把污染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