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3.上述有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
(二)排查重点。
1.是否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已取得环保行政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环保、公安部门负责)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是否存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应急预案编制与风险防范情况。(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7.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是否进行严格消毒;是否存在未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8.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职业个人防护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9.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0.是否存在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质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
11.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3月):组织动员阶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进行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12年4月):自查整改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