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计生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规范我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系统、有序地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排查工作,掌握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以此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发展,提升我区医疗废物的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