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新《纲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任务目标
由全区各级财政共同筹集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覆盖全区适龄农村居民。
三、资金筹集
新农保缴费补助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
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比国务院规定提前半年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2年1月至6月全区发放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与地级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直管县按8∶2比例承担。2012年7月,国家部署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推动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分3个阶段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