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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第八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低10分录取: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含已享受上述加分待遇的军人子女)。
  第十条 原籍为本市的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父(母)原户籍所在区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质量较好的普通高中就读: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艺术、体育类)就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二条 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符合投档要求的市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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