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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

  (1)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州、县城乡建设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对技术复杂或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由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3)由州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中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所在地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其他应当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政府投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方式、审查内容要求和审查程序,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按分级管理职责规定划分,由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凡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其整改、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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